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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007-04-28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兴建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由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事项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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