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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2007-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修建小(一)型以上水库,行政许可由市水利局受理。修建小(二)型水库,由区县水利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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