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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007-04-28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当水利工程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

  1、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2、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4、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5、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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