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15号令)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