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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捆绑办公电话清理工作的意见
2008-07-10

宁水纪[2008]26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纪委、市财政局、机关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小灵通”等通信工具捆绑办公电话清理工作的通知》(宁纪发〔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拟自七月上旬开始,对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的个人“小灵通”捆绑单位办公电话与用公款支付个人话费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纠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此次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小灵通”等通信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同号使用,并用公款支付个人话费的。

  2、以各种方式用公款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通信费用。

  二、清理方法

  清理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登记、纠正处理、组织抽查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上旬)。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要通过会议、文件形式,传达清理工作精神,学习有关政策法规,讲明意义和要求,明确清理范围和方法。

  (二)自查登记阶段(7月中旬至8月底)。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凡个人“小灵通”等通信工具捆绑办公电话使用计费的,要如实填写相关登记、统计表,详见附件(电子表格可在南京水利网站-纪检监察室-工作动态栏目中下载)。

  (三)纠正处理阶段(9月20日前)。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切实做好纠正处理工作。

  1、个人“小灵通”等通信工具捆绑办公电话使用计费的个人和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到办理通信业务的部门,协商办理解约事宜,并在9月20日前一律解除挂靠捆绑关系。

  2、以各种方式用公款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通信费用,必须纠正,应由个人全额补缴通信费用。

  (四)组织抽查阶段(9月底前)。清理工作结束后,局监察室、办公室、财审处适时组织对各单位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这次清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凡违规单位和违规个人能主动登记申报,并及时退还应由个人支付的通信费用,原则上不再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对隐瞒个人“小灵通”等通信工具与单位办公电话同号使用、用公款支付个人话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对不认真组织清理工作,或在清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通信资费支出情况的审核监督,对用公款支付个人“小灵通”等通信费用的,一律不予报销。今后有关通信费用,一律按照工资改革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方案执行。

  (五)今后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配备通信工具,或通过其他方式将应由个人支付的通信费用公款报销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为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局机关成立清理工作组,由局监察室牵头,办公室、财务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二)局各直属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清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小灵通”等通信工具捆绑单位办公电话是一种损公利己的行为,不仅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而且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对这项清理工作,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亲自过问,明确专人负责的清理工作责任制。要严格按照市纪委、市财政局、市机关管理局等五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切实纠正存在问题,保证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其他

  (一)各单位要如实登记上报清理工作相关数据,上报的数据要由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亲笔签名确认。

  (二)清理中发现的各项违规问题,由各单位按照清理工作要求进行自纠整改并报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三)各单位清理工作,于2008年9月2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总结材料一并报送局监察室。

  附件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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