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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1]14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1]35号)的规定,保留市水利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水行政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农业机械化管理职能,交给市农林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

  2、原市市政公用局承担的城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

  (三)加强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市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水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市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研究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拟定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指导城市防洪。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编发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编发全市水质监测简报。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县区之间以及相邻地区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水事案件。

  (六)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湖泊、河口、滩地和堤防等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流域性或跨县区的河道、水库、湖泊、河口、岸线、滩地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机电排灌、灌区管理与节水灌溉、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小水电工作;指导全市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九)负责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核准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组织研究、推广水利科学技术;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多种经营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负责市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

  (十二)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具有控制性或流域性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施工单位资质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并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设施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聘、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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