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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1-11-30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46
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通告如下:

  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4499平方公里,主要包括:都市发展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水库汇水区、具有水土保持或水源涵养功能的林区;河流、湖泊的植物保护带和管理范围。

  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897平方公里,主要包括:土壤侵蚀强度为轻度及以上区域和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丘区。

  三、自通告之日起,在通告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都必须严格落实相关水土保持措施。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采取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工程和农耕措施,结合小流域治理,建立起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山丘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该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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