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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新标准交纳党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11-20 ]  本文已被浏览过 958

 

 

            宁水机党委[2008]17号

           关于按新标准交纳党费的通知

局机关各支部:
  根据市级机关工委通知精神,依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从今年4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交纳党费。因阳光工资执行时间滞后,从12月份起,请各支部按照新标准收取党费,并将每个党员4-11月份补足的部分单独造表登记。
  新的党费交纳标准计算方法:在职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工资总额-提租补贴,税后,高于5000元的按1.5%交纳,3000-5000元(含)按1%交纳。离退休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贴,税后,高于5000元的按1%交纳,5000元以下(含)按0.5%交纳。
 

                      中共南京市水利局机关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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