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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09-12-0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93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保证全市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高效、有序地对本级执法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水事违法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防洪及执法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级执法管理范围内各类涉水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及应急处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另案规定)。 
    2 突发事件分类及处置原则 
    2.1 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事先难以预料而突然出现或发生、违反水事管理规定、扰乱水事秩序、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危及执法安全和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水事违法事件。按其性质和危害分为:重大突发事件、严重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
   (1)重大突发事件:损坏涵闸、泵站等建筑物(构建物)及机电设备,毁坏堤、坝、块石护坡,设置严重影响行洪的建筑物、障碍物,擅自在河道滩地、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打井和擅自爆破、开采,执法中相对人纠集团伙势力暴力对抗和阻挠执法等。
   (2)严重突发事件:损坏水利供电、观测等设施;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挖坑、葬坟、建窖,擅自盖房、圈围墙、钻探埋设管道、电缆;设置影响行洪的建筑物、障碍物,弃置废弃物,执法中相对人使用暴力阻挠执法等。
   (3)一般突发事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垦植,毁坏林木草皮,擅自堆放物料、种植高杆树木,执法中相对人阻挠执法等。
    2.2 处置原则
   (1)预防为主。及时掌握涉水建设项目规划、立项、许可等情况,加大本级执法管理范围内执法巡查的频次,杜绝巡查的盲区和死角,努力做到及时发现、查早查准、控制事件升级。 
   (2)分级负责。进一步明确各级处置职责,建立起关系协调、程序规范、反应快速、行动有力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3)快速反应。对本级执法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到发现及时、制止迅速、依法查处、及时报告,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减轻危害。
   (4)协同应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建立起与涉水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3 突发事件的处置
    3.1发现与核实
    各水政监察大队要关口前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各类突发事件,对于突发事件多发的地段视情实施蹲点驻守。
    巡查中发现突发事件后,要立即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或发展;同时展开调查和询问,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和经过等情况,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事件,各水政监察大队要认真进行情况登记。支队接到举报或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事件发生的辖区水政监察大队,由其组织调查核实;大队接到举报或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核实后反馈报告。
    3.2具体处置
   (1)重大突发事件。应于事发当天立即将情况上报支队。大队在24小时内尽快会同工程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对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技术论证,依法进行查处。
   (2)严重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将情况上报支队。大队在48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需要进行技术论证的,及时会同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技术论证。
   (3)一般突发事件。应现场制止并及时上报本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查处。
   (4)涉及暴力抗法或阻挠执法的突发事件。现场执法人员应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并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取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协助公安部门对暴力抗法行为展开调查;不受暴力抗法影响,继续做好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4 突发事件的报告
    各水政监察大队管理的辖区范围,发现一般突发事件应在查处后上报支队备案;较严重的突发事件应在发现后及时将基本情况上报支队;对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支队,由大队所在单位或支队报告局领导。事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经过、可能产生的危害、拟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文字、图像和声像资料。
各水政监察大队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以正式书面材料上报支队。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②发生的原因;
    ③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④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
    ⑤经验教训与建议。
    5 保障措施
    5.1 较严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查处,实行单位主要和分管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大队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遇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支队派出指导组,指导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5.2 严格执行管理执法巡查及报告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辖区内河道、水工程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每年汛前、汛后要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同时积极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5.3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支持。条件许可的单位应和公安部门一起,设立警务室,平时多组织联合执法巡查,预防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5.4各大队要结合多种培训形式,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实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定期举行模拟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5.5注重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力争执法装备建设有所改观;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水行政执法工作用车,确保遇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反应。
    5.6 各大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对沿江、沿河、沿湖、沿库单位、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相对人法律意识和知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遇事推诿扯皮,发现突发事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上报,或者处理突发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负有法律责任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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