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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政监察中队规范化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 2009-03-10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135
    为贯彻落实《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关于《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省水利厅有关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简称“五有”标准)。
  一、有固定的执法人员
  第一条 中队设立应符合《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由大队申报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二条 中队组成人员由所在大队审查同意,应具备专职或兼职水政监察员资格,并有一至两人专门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中队长可由大队委派或中队所在单位领导兼任。
  第三条 执法人员必须熟悉法律、法规,熟悉执法地域特点,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并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协助大队做好堤防巡查员、协管员的聘请工作,受大队委托对堤防巡查员、协管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队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六条 中队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期间着统一的工作服装,并按规定佩戴执法标志。
  二、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建立适应执法需要的专门工作场所,并将有关职责和制度上墙,室外悬挂执法队伍标牌。
  第八条 设立公示栏,公示执法依据和流程、执法人员及任务、举报投诉电话等。
  三、有必需的执法装备
  第九条 配置必需的执法装备,其中数码相机不少于1部,勘查箱不少于1套。
  第十条 配置电话、资料柜等办公用具,至少有1台能够与大队联网的执法专用电脑。
  第十一条 执法经费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并给予执法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执法巡查、首问负责、服务承诺、请示报告、档案管理等执法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计划、例会、学习、宣传、考勤、装备使用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执法管理目标责任制和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应的考评和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水事违法预防机制和紧急情况应对机制。
  五、有可行的执法措施
  第十六条 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巡查方案,落实巡查任务,建立全覆盖的巡查网络。
  第十七条 必须签订执法工作责任状。对大队委托或直接管理的堤防巡查员、协管员须签订巡查协议,明确巡查区域、内容、方式、标准及有关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巡查台帐。
  第十八条 必须具备一定的快速反应能力,接到举报或大队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案发现场;具备一定的现场控制能力,及时制止水事违法行为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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