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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发布日期: 2011-11-2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58

国家标准《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鄂州市规划局

    20084

 

 

 

 

 

 

1    总则……………………………………………………………..1

2   一般规定…………………………………………………………2

3   城市防洪排涝标准........................................................................3

4   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4

5   城市防洪体系……………………………………………………5

6   城市防洪工程措施………………………………………………6

7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8

附录:城市防洪规划文件编制………………………………………9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防洪建设管理的需要,维护城市防洪安全,提高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质量与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防洪规划。

1.0.3  编制城市防洪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城市防洪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2.0.2  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2.0.3  城市防洪规划应以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

2.0.4  城市防洪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防洪减灾方针。

2.0.5  城市防洪工程应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实行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2.0.6  城市防洪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确定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标准;

2  确定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原则,明确城市防洪保护区和蓄滞洪区范围;

3  确定城市防洪体系,制定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方案与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

3   城市防洪排涝标准

 

3.0.1  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防洪标准》(GB50201)规定。

3.0.2  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独立组团的规模;

2  城市或城市独立组团的社会经济地位;

3  城市技术经济条件;

4  流域防洪规划对城市防洪的要求;

5  多种洪源对城市安全的影响。

3.0.3  确定城市排涝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城市受涝地区重要性;

2  城市受涝地区涝灾损失程度;

3  城市技术经济条件。

3.0.4  城市排涝标准应合理确定降雨重现期、降雨周期、排除周期:

1  降雨重现期不宜低于20年一遇;

2  降雨周期宜按24小时计;

3  降雨排除周期不宜长于降雨周期,涝灾损失不大的区域可适当延长降雨排除周期。

4   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4.0.1  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域。

4.0.2  城市用地布局应遵循“高地高用、低地低用”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其他重要设施应布置在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区域;

2  城市易渍水低洼地带、河海滩地,宜布置成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城市开敞空间

4.0.3  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低洼区域时,应根据用地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洪安全措施。

4.0.4  城市用地布局应确保城市重要公用设施防洪安全。

4.0.5  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过洪滩地、排洪河渠用地、河道整治用地应划定为规划限建区,规划限建区内不得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设施,确需开发利用的用地和建设的设施必须进行防洪安全影响评价。

5  城市防洪体系

5.0.1  城市防洪规划应根据城市洪灾类型、自然条件、结构形态、用地布局、技术经济条件及流域防洪规划,合理确定城市防洪体系。

5.0.2  江河沿岸城市应依靠流域防洪体系提高自身防洪能力,山丘区江河沿岸城市防洪体系宜由河道整治、堤防和调洪水库等组成;平原区江河沿岸城市可采取以堤防为主体,河道整治、调洪水库及蓄滞洪区相配套的防洪体系。

5.0.3  河网地区城市根据河流分割形态,宜建立分片封闭式防洪保护圈,实行分片防护。其防洪体系由堤防、排洪渠道、防洪闸、排涝泵站等组成。

5.0.4  滨海城市应重点分析天文潮、风暴潮、河洪的三重遭遇,形成以海堤、防潮闸、排涝泵站为主,生物削浪等措施为辅,防潮设施、消浪设施、分蓄洪设施协调配合的防洪体系。

5.0.5  山洪防治宜在山洪沟上游采用水土保持和截流沟及调洪水库下游采用疏浚排泄等组成综合防洪体系。

5.0.6  泥石流防治体系宜由拦挡坝、停淤场、排导沟等组成。上游区宜采取预防措施,植树造林、种草栽荆、保持水土、稳定边坡;中游区宜采取拦截措施;下游区宜采取排泄措施;泥石流通过市区段宜修建排导沟。

5.0.7  当城市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洪水危害时,应在分类防御基础上,形成各防洪体系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综合性防洪体系。

5.0.8  城市受涝地区应按照“高低水分流、主客水分流”原则,划分排水区域,由排水管网、调蓄水体、排洪渠道、堤防、排涝泵站及渗水系统、雨水利用工程等组成综合排涝体系。

5.0.9  寒冷地区有凌汛威胁的城市,应将防凌措施纳入城市防洪体系。

6   城市防洪工程措施

6.0.1  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可分为挡洪、泄洪、蓄滞洪、排涝及泥石流防治等五类。

1  挡洪工程主要包括堤防、防洪闸等工程设施;

2  泄洪工程主要包括河道整治、排洪河道、截洪沟等工程设施;

3  蓄(滞)洪工程主要包括分蓄洪区、调洪水库等工程设施;

4  排涝工程主要包括排水沟渠、调蓄水体、排涝泵站等工程设施;

5  泥石流防治工程主要包括拦挡坝、排导沟、停淤场等工程设施。

6.0.2  城市防洪工程应与流域防洪工程布局相配合,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城市河湖水系、园林绿地、景观系统等规划相协调。

6.0.3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应避免设置在不良地质区域,其用地规模应按规划期控制,并为城市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6.0.4  堤防布置

1  堤线走向及堤型应根据设计洪水、保护区地形与地质、洪水流向以及沿河市政设施情况确定。

2  堤线宜顺直,转折处应用平缓曲线相连接。

3  堤距应满足设计洪水行洪的要求。

6.0.5  河道整治

1  河道整治工程应根据河道现状行洪能力、行洪障碍及河势演变规律确定。

2  河道整治应能稳定河势,维持或扩大河道泄流能力。

3  裁弯取直及疏浚(挖槽)的方向应与江河流向一致,并与上、下游河道平顺连接,并达到改善水流条件,有利于城市建设的目的。

6.0.6  排洪渠道

1  排洪渠道渠线布置宜走天然沟渠,高水高排;必须改线时,宜选择地形平缓、地质稳定、拆迁少的地带,并力求顺直。

2  排洪渠道出口受河水或潮水顶托时,宜设防洪闸,防止洪水倒灌。排洪明渠也可采用回水堤与河(海)堤连接。

6.0.7  防洪闸

1  防洪闸包括挡洪闸、分洪闸、排洪闸和挡潮闸等。

2  闸址选择应根据其功能和运用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流、泥沙、潮汐、航运、交通、施工和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0.8  调蓄水体

1  城市防洪规划应充分利用现有水体及城市附近的低洼区域,形成城市、小区、水库等不同层次、范围的蓄水系统。城市易涝地区调蓄水面应占总面积的5%以上。

2  城市调蓄水体应从城市总体布局出发,保留原有湖泊、水系,有条件的城市应在低洼地开辟池塘等调蓄水体,在城市上游修建水库蓄滞洪水。

6.0.9  排涝泵站

1  排涝泵站站址应接近承泄区低洼处,分区排涝泵站应兼顾相邻区域的排涝要求。

2  排涝泵站规模应根据城市排涝体系组成综合确定,排涝泵站用地参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有关指标确定。

6.0.10 泥石流防治工程措施

1  拦挡坝坝址应选择在沟谷宽敞段的下游卡口处,拦挡坝可单级或多级设置。

2  停淤场宜布置在坡度小、地面开阔的沟口扇形地带,并利用拦挡坝和导流堤引导泥石流在不同部位落淤。

3  排导沟应布置在长度短、沟道顺直、坡降大和出口处具有堆积场地的地带。通过市区的泥石流沟,当地形条件允许时,可以采用改沟将泥石流导向指定的落淤区。改沟工程由拦挡坝和排导沟或隧洞组成。

7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

7.0.1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行洪道管制、蓄滞洪区管理、洪水预警预报、超标准洪水应急措施、洪涝灾害保险、防洪工程设施保护及防洪法规建设等。    

7.0.2  行洪通道应划入城市蓝线进行保护与控制,严禁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护岸安全、妨碍行洪的一切活动;应有组织外迁居住在行洪通道内的居民。

7.0.3  蓄滞洪区应根据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控制人口增长及经济建设规模,逐步外迁;区内非防洪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进行防洪影响评价。

7.0.4  应用卫星、雷达和电子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准确预报洪峰、洪量、洪水位、流速、洪水到达时间、洪水历时等洪水特征值,及时发出洪水预报警报;蓄滞洪区内应设立各类水标志,建立救护组织、配置抢救设备。

7.0.5  制定防御超设计标准洪水的对策性措施和防洪应急预案,确定撤退路线、方式、次序以及安置等计划。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采取除险加固或重建措施;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7.0.6  城市应推行洪涝灾害保险制度,建立财产保险、防洪救灾决策支持系统以及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机制;因蓄滞洪而直接受益的城市,应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

7.0.7  严禁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沙(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7.0.8 城市应加强防洪减灾政策法规建设,将城市防洪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附录                      城市防洪规划文件编制

 

1  城市防洪规划的内容与程序应包括调查研究、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确定、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城市防洪体系规划、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方案与非工程措施、规划成果编制等六个方面。

1.1  调查研究阶段主要收集、分析流域与保护区的自然地理、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气象、洪水资料,了解历史洪水灾害的成因与损失,了解城市社会、经济现状与未来发展状况及城市现有防洪设施与防洪标准,广泛收集各方面对城市防洪的要求。

1.2  城市防洪标准应根据城市的重要性、洪灾情况及其政治、经济上的影响,结合防洪工程的具体条件,依据城市划分等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选取,并进行论证。

1.3  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应以满足城市防洪要求、保护城市安全为前提,根据可能遭受洪灾损害的程度和概率合理进行用地和设施的布局。

1.4  城市防洪体系规划应包括堤防工程,水库蓄、滞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防洪闸,排洪渠,减河工程,低洼区分、滞洪工程,治涝工程等内容。

1.5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应包括: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的建筑物使用、管理与宣传,洪灾区内土地的防洪措施,政府对洪灾区的政策,强制性的防洪保险、洪灾救济,预报、警报及紧急撤退措施等。

1.6  编制过程中尤应注意城市洪水灾害损失调查、城市防洪标准的选取、城市防洪保护范围的确定、城市防洪体系方案的研究等方面内容。

2  城市防洪规划的成果应包括城市防洪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等四个部分。

2.1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主要规划内容的规范性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水平年,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城市防洪、排涝方案体系的选定及其等级,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等。其中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原则和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布局及城市防洪排涝非工程措施为强制性内容。

2.2  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图纸比例、规划期限、规划单位、图签编号等内容。

图纸名称

图纸内容

图纸特征

1.洪水淹没范围图

在城市现状图基础上表示不同频率的洪水淹没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现状图上制图

2.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图

 

在城市总体规划图基础上表示防洪、排涝工程(如防洪堤、排涝设施)的位置、范围、以及城市防洪保护区和蓄滞洪区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图上制图

,涉及市域的内容则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上制图

 

2.3  规划说明书应该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和目标,解释和说明规划内容。

2.4  基础资料汇编应在综合考察或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主要基础资料包括:城市气象、水文(山洪、江河洪水、湖泊水库洪水、海潮)资料,城市地形资料,城市地质资料,城市社会、经济资料,城市洪水灾害资料,城市防洪、排涝历史资料等六大类别。

    3  城市防洪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建设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流域与区域防洪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及用地发展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1

2   一般规定…………………………………………………………….3

3   城市防洪排涝标准………………………………………………….4

4   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7

5   城市防洪体系……………………………………………………….9

6   城市防洪工程措施………………………………………………….14

7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18

 

 

 

1    总则

 

1.0.1  我国位于世界两大自然灾害带(环太平洋带、北半球中纬度带)交汇的地区,是世界上自然灾害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在我国常见的10多种自然灾害中,尤以洪涝灾害最为严重,洪涝灾害发生之频繁、影响范围之广、造成损失之大均居我国各种城市灾害之首。建国以来,我国相继战胜了1954年与1998年的长江特大洪水,1963年海河洪水,1991年的淮河、太湖流域洪水,1994年的珠江洪水,1998年的松花江特大洪水,保护了武汉、哈尔滨、天津、广州等一批重要城市的防洪安全。

1997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并于199811起实施。《防洪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我国城市防治洪水、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的数量越来越多,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资本与社会财富日益巨量化。城市一旦遭受洪涝灾害,就会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城市防洪工作关系到国家和地区的兴衰,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搞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保障城市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我国的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由来已久,但长期缺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因而城市防洪规划成果良莠不齐,深度不一,急需出台国家规范,以指导各地的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质量与规范化程度。

1.0.2  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防洪规划。

现行防洪规范大都适用于具体的防洪工程设计,内容详尽。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总体规划阶段防洪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原则确定市域防洪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确定中心城区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因此,本规范的条文设置以指导城市总体规划阶段防洪方案的宏观决策和防洪工程的总体布局为目的。

1.0.3  提出编制城市防洪规划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本规范外,还应同时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主要有:《防洪标准》(GB50201-9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97)、《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等。

2   一般规定

 

2.0.1  总则中1.0.2条已确定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防洪规划,故城市防洪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期限相一致。

2.0.2 如前所述,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城市防洪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防洪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有利于市域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协调,有利于城市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

2.0.3  城市防洪规划是流域防洪规划在城市范围内的深化和细化。城市防洪规划应以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指的是城市防洪规划应在流域防洪规划指导下开展,与流域防洪有关的城市上、下游治理方案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一致;城市范围内的流域性工程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统一;城市范围内行洪河道的宽度等具体参数应根据流域防洪规划要求作进一步的比选、优化。因此,城市防洪规划应以流域防洪规划为依据。

2.0.4  我国地域广阔,城市的地理位置、流域特性、洪水特征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等千差万别,城市防洪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根据确定的防洪标准,按照全面规划、分期实施、近远结合、逐步提高的原则,与流域或区域防洪规划相配合、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防洪规划方案、防洪构筑物选型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沿江河城市应以提高城市防洪设施标准为主,泄蓄兼顾、以泄为主;山区河流两岸城市应重视工程措施与植被措施相结合,控制水土流失;沿海城市应充分考虑海潮与河洪的遭遇,合理选择防潮工程结构形式和消浪设施。

2.0.5  城市防洪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国家城市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指导下,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研究,充分协调好城市防洪工程与城市市政建设、码头建设以及城市景观建设的关系,以获取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为目的。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是应用政策、法令、经济手段和除兴修工程以外的其他技术,规范人的防洪行为和洪水风险区内的开发行为,协调人与洪水之间关系,减轻或缓解洪水灾害影响,减小洪灾损失。由于洪水的发生及其量值都有随机性,单纯靠工程防洪既不经济,又不完善,防洪非工程措施正逐渐形成发展,并受到重视。城市防洪应在加强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重视发挥非工程措施功能,实行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城市防洪安全保障体系。

2.0.6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和各城市防洪规划编制的实践经验,城市防洪规划应主要确定城市防洪、排涝标准,确定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原则和建设方针,明确城市防洪保护区和蓄滞洪区范围,进行城市防洪体系布局,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方案与非工程措施等规划问题。

3   城市防洪排涝标准

 

3.0.1-3.0.2  《防洪标准》(GB50201)是现行国家标准,包括城市在内的各项建设均应执行该标准。但由于该标准提出按照城市人口规模划分城市等级时,以城市非农业人口口径计算城市人口规模,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采用城市常住人口口径计算的城市人口规模有一定偏差,执行中应取其以城市常住人口口径计算城市人口规模,并据此选择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规定城市分区设防时应根据各区域的重要性,按各区域防护规模分别选择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对于组团布局的城市,当城市独立组团符合上述情况,并单独设防时,应依据前述方式确定的城市人口规模选择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由于城市发展规模并非只表达为人口规模,同时也表现在建设用地规模上,一般来说,城市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存在相关性,如一万人相对于一平方公里,可按照人口规模进行防洪标准确定,但也有不对应的情况,如独立设防的工业区,人口很少,但用地较大,单纯按人口规模确定防洪标准,将出现较大的不合理性,因此在制定城市防洪标准时,需要兼顾规划期末保护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考察灾害损失城市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城市防洪标准的确定除与城市规模和城市洪灾类型相关外,还与城市自然条件和流域规划有关。当按《防洪标准》(GB50201)确定的城市防洪标准高于流域防洪标准时,应按城市防洪标准设防,当按《防洪标准》(GB50201)确定的城市防洪标准低于流域防洪标准时,应按流域防洪标准设防。江河沿岸城市堤防的防洪标准,应与流域堤防的防洪标准相适应。城市堤防的防洪标准应高于流域堤防的防洪标准;当城市堤防成为流域堤防组成部分时,不论城市大小,其堤防的防洪标准均不应低于流域堤防的防洪标准。如长江中、下游沿岸城市大都属于这种情况。城市防洪工程是江河流域防洪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防洪总体设计,特别是堤防布置,必须与江河上、下游和左、右岸流域防洪设施相协调,处理好城乡结合部不同防洪标准堤防的衔接问题。

城市往往除受到主要外河洪水的威胁,还可能有城区河流洪水;特别是山洪,泥石流的威胁,沿海城市还可能有风暴潮的影响。城市作为防洪保护区,应当从保障整个保护区安全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城市的防洪标准,即不仅要考虑城市抵御主要外河的防洪标准,还应当考虑城区河流洪水,特别是山洪,泥石流的防洪标准,沿海城市还要考虑抵御风暴潮的标准。

3.0.3  城市排涝标准应根据城市受涝地区的重要程度、涝水危害程度,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联系,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城市的排涝标准首先应根据城市地形及汇水面积,确定易受涝地区并分析该地区用地性质,综合考虑该地区的受灾损失大小及可能因受滞水引起爆炸或危险品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其他损失,再结合当地经济及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排涝标准。

3.0.4  城市排涝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一般由城市排水管道系统、调蓄水体、排洪渠道、排涝泵站共同组成。城市排涝标准,是指城市应具有的排除内部暴雨积水的能力,是城市整个排涝体系的综合排除能力,也就是城市排涝系统的排涝标准,而不是某一种排涝构筑物的排涝(洪)标准。

城市排涝标准应以降雨重现期和降雨周期及排除周期构成,降雨排除周期一般与降雨周期对应确定,不得长于降雨周期,并以城市城市排水系统顺畅排水相校核,当经济条件有限或淹没影响和损失不大的区域时,允许短时积水,延长降雨排除周期,对于城市重要地区或淹没影响和损失较大时,必须控制积水的时间与深度,如果城市经济条件有限,可按重要程度、按不同阶段(如近期)分区分期满足

由于汇水面积、地形条件及调蓄能力的不同,不同地区渍水程度与排涝系统不同,难以确定一个较暜适的排涝标准,根据我国城市防洪规划编制和水利规划编制实践,许多城市均采用20年一遇降雨重现期、24小时降雨周期及24小时排除周期。如天津、浙江(杭州、宁波)、湖北(武汉、鄂州)、广东、云南等省经验数据,取得了一定的排涝绩效;以江汉平原典型地区测算,1平方公里集水区,按20年一遇降雨重现期、3小时降雨周期计算的排水量与按暴雨强度计算公式计算的城市排水系统排水量基本相当,要实现及时排除,则排洪渠道、排涝泵站规模较大,若有较大调蓄水体利用,则可降低排涝标准,按5.5公顷调蓄面积1调蓄水深的调蓄水体计,则采用20年一遇降雨重现期、24小时降雨周期及24小时排除的排涝标准,城市排水系统可顺畅排水;2平方公里集水区,需7.5公顷调蓄面积(按1调蓄水深)的调蓄水体。因此,本规范要求城市排涝不得低于该标准,并在第6.0.8条规定城市易涝地区调蓄水面应占总面积的5%以上,以达到10%为宜;对于城市中心区和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如化学工业区及仓储区)及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可采用高于20年一遇的降雨重现期(如50年一遇的降雨重现期),或少于24小时降雨周期(如0.513小时降雨周期),或少于降雨周期的排除周期(如12小时排除周期),或同时提高上述降雨重现期、降雨周期、排除周期中两项及全部三项标准,相应将加大排洪渠道、排涝泵站的规模,具体标准选择与组合需要结合当地重要程度、地形条件、排水系统排水量、调蓄能力、及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4   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4.0.1  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域是指城市受洪涝、泥石流灾害威胁地区中,灾害发生概率较大、灾害损害程度较大、特别是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这些地区往往防御代价较大或修复难度较大,甚至难以修复,城市建设必须避开这些区域,并将其划为城市禁建区。

4.0.2  “高地高用、低地低用”是城市用地布局的基本性要求,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其他重要设施,无论土地效益、经济投入,还是社会影响、灾害损失均较大,应布置在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区域;城市易渍水低洼地带、河海滩地现在很多城市或城市规划中布置成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城市开敞空间,既能够减少灾害损失,也体现了现代治水新理念。

4.0.3  在土地稀缺和节约用地的大背景下,城市用地选择不可能都选择高地,特别是平原地区;但用地性质不同,防洪安全要求不同,如居住用地与绿化用地,相应的防洪安全措施显然不同;当建设用地难以避免选择低洼区域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不同建设用地防洪、排涝的要求,采用填高、筑堤、应急排涝等工程措施;要通过分析河道设计水位、规划区现状地面高程、取土条件并确定了规划区排水标准后,提出合理的建设用地控制高程。在特定时段允许被淹的局部地区,应规划、建造避难场所并配以应急设施;应改进房屋的耐淹性;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可采取底层架空的建筑方式。

4.0.4  城市重要公用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医疗救护、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它们是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基础,一旦受洪涝、泥石流灾害损害,将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导致城市功能系统性破坏,城市用地布局应确保城市重要公用设施防洪安全。

4.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整治用地和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水利部门口径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2006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将城市用地空间管制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据此,本规范将该“规划保留区”划入“规划限建区”范畴。

“规划限建区”内不得建设影响防洪安全的设施,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对确需开发利用的用地和建设的设施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提出防御措施和防洪避洪方案,并附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的依据和条件。

5  城市防洪体系

5.0.1  绝大部分城市防洪都不是依靠单一的措施,而是综合采取多种措施组成防洪体系来达到防洪标准。城市防洪体系的确定是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任务。城市防洪是流域防洪规划的组成部分,因此,城市防洪应以流域防洪规划为基础,应充分利用流域防洪规划中的防洪设施。每个城市的防洪体系不尽相同,应根据城市可能遭受的不同洪灾类型、城市本身的自然条件、结构形态、用地布局及城市发展的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5.0.2  本条主要是指城市防江河洪水通常所采取的防洪体系。江河作为输送流域水沙产物的通道,按其流经地区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山丘区河流及平原区河流两大类。对于较大的河流,其上游段多为山丘区河流,其下游段则多为平原区河流,位于上游段及下游段之间的中游段,则往往兼有山丘区河流和平原区河流的特性。山丘区河流的平面形态十分复杂,河道曲折多变,沿程宽窄相间,急弯卡口比比皆是,岸线和床面都极不规整,既影响河道泄流能力,又威胁到两岸城市的防洪安全。因此,对河道进行整治是山丘区河流沿岸城市防洪的主要工程措施之一。山丘区河流发育过程一般以下切为主,城市多沿两岸阶地布置,部分地面会受洪水上涨影响而受淹,因此,堤防建设是山丘区河流沿岸城市防洪的一种重要工程措施。山丘区河流沿岸城市的防洪除依赖流域防洪规划设置的水库外,主要采取河道整治措施,部分地段可配以堤防建设,若仍不能满足城市防洪要求,还可建设分洪道等形成防洪体系。与山丘区河流不同,平原区河流的形成过程主要表现为水流的堆积作用,随着河床的逐年淤积,河道洪水位往往高出沿岸城市地面高程。因此,平原区河流沿岸城市,其防洪采取的主要工程措施是修建堤防,同时应进行河道整治,稳定河势,保护沿岸堤防的稳定,维持或扩大河道泄流能力,并依赖流域防洪规划设置的防洪水库提高防洪能力。遇大洪水,依靠堤防、河道整治及水库等仍不能满足防洪要求,则需开辟蓄滞洪区以蓄纳超额洪水。因此,平原区河流沿岸城市防江河洪水的防洪工程体系可由堤防、河道整治、水库及蓄滞洪区等共同组成。如长江中游的武汉市城市防洪体系由长江和汉江堤防、长江干流及汉江河道整治、上游三峡水库、其上游蓄滞洪区及其周边杜家台蓄滞洪区、武湖蓄滞洪区、张渡湖蓄滞洪区、白潭湖蓄滞洪区、东西湖蓄滞洪区等共同组成。

5.0.3  本条主要是根据我国河网城市防洪建设的实践经验制定的。一个城市内或周围有多条河流,每条河流的洪水都可能对城市构成威胁,应根据城市被河流分割的形态分别进行堤防建设,形成独立、封闭的防洪保护圈,禁止对河流进行封堵。为削减各河流之间串流及相互顶托等抬高洪水位的影响,支流交汇处可设置防洪闸,并配合建设排洪渠道及泵站等以在防洪闸关闭期间及时排出内水。如位于青弋江、水阳江河网地区的安徽省宣城市,城区内主要河流有水阳江及其一级支流宛溪河,二级支流板桥河、桐梓岗河、青溪河、道汊河及梅溪河。宣城市城市防洪采用分区设防,划分为五大片,老城区片防洪工程由宛溪河堤防、道汊河中游水库、道汊河河道疏浚等组成,同时在道汊河河口设置泄洪闸及泵站防止宛溪河洪水倒灌道汊河,并在关闸时利用泵站及时排出道汊河水;敬亭圩片防洪工程由水阳江堤防、撇洪沟等组成;城东联圩片防洪工程由水阳江堤防、宛溪河堤防和三汊河隔堤组成;双桥联圩片防洪工程由水阳江堤防、双桥河堤防及内河隔堤组成;鳄鱼湖风景区片防洪工程由宛溪河响山防洪闸、宛溪河堤防、宣港路堤等组成,其中响山防洪闸控制宛溪河上游来水,同时防止水阳江洪水倒灌。

5.0.4  国际上一般认为,海拔5m以下的海岸区域为因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和风暴灾害面致的危险区域。沿海城市洪灾形成通常是受台风、风暴潮、天文大潮、江河洪水等因素的影响。沿海城市洪灾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特征,洪灾可能由一种单因子形成,也可能在多种因子综合作用下形成,如果台风风暴潮最大值与天文潮最高潮位遭遇或河口段的江河洪峰与天文潮遭遇,则江河洪水受潮位顶托,沿河洪水位大幅抬高都会给防汛带来困难或加重灾情。因此滨海城市应重点分析天文潮、风暴潮、河洪的三重遭遇。

沿海城市防洪(潮)应建立以海堤、防潮闸、排涝泵站为主,生物削浪等措施为辅,防潮设施、消浪设施、分蓄洪设施协调配合的防洪体系。

1.沿海城市防潮设施主要包括防潮堤、防潮闸和排涝泵站。

防潮堤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受风暴潮侵袭和影响地区的防洪()安全,减免风暴潮灾害损失及其风暴潮增水带来的影响,为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堤线布置应根据防洪规划,地形、地质条件,滩涂河口海岸演变规律,结合生态环保具体要求、施工、建筑材料条件,已有工程现况,考虑防汛抢险、征地拆迁、文物保护、堤岸维修管理等因素综合拟定堤线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随着围海造田和滩涂的开发利用,不少地区不断地向近海扩大,修建新的一线海堤。一线海堤修建成标准海堤,原来的海堤则退居为二线或三线,在一线至二线或二线至三线海堤之间形成一片片空地,可用作防潮缓冲带,在这些地区,保留二线、三线海堤对防御海岸洪水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要制定滨海地区的开发政策,妥善规划开发次序及土地利用方式,特别要限制一线、二线之间土地的开发利用,以减少其洪灾损失。

防潮闸是用来防止潮水倒灌的防潮建筑物,防潮闸一般建在河口附近,在涨潮时关闭闸门挡潮,在落潮时开启闸门排泄河水。防潮闸选址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和水文、施工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最佳方案。

沿海城市的内河水系往往与外江沟通,多数情况内河水可以自排入江,但是当外江高水位不能自排时,必须通过排涝泵站解决内涝问题。

2生物削浪主要包括海堤外滩种植适生树林和水草等削浪植物。

风作为一种自然现象,其方向和速度都受到地形、地表摩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工防浪林,对有效削减海浪、控制越浪量是十分有效的。种植防浪林作为一种生物消浪措施应大力推广,在具备种植条件的海岸,应优先考虑这种消浪方式。海岸带防护林担负着保堤护岸、保护城市免受风害重要职能,具有较好的生态环境效益和综合效益。

利用海堤外滩种植适生树林,可以削浪固滩,促淤保堤,使海堤免遭风浪淘蚀而出险,滩外营造的防浪树林,是通过以柔制刚的削浪消能作用,减少台风暴潮对海堤的冲击力,起到保护海堤的作用,也就是说,对于同类结构同等标准的海堤,已形成防浪林带的海堤,则提高了海堤的标准,广东等地的实践证明,在同等标准的海堤,同时遭受台风暴潮的袭击,凡有防浪林的就安全无恙,没有防浪林的堤段不是决口就是崩塌。海堤外滩种植适生防护林,既能防浪固滩,促淤保堤,提高防御风暴潮的能力,又能绿化、美化环境,改善生态环境。

5.0.5  山洪是指山区通过城市的小河和间歇性流水的山洪沟发生的洪水。其特点是:洪水暴涨暴落,历时短暂,水流速度快,冲刷力强,破坏性大。故在山洪沟上游采用水土保持和截洪沟分流及水库调节或减小洪水下泄流量,削减洪峰和拦截泥沙,减少下游段排洪压力。下游段在上游段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减小了下泄洪水流量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保障行洪通道畅通,保障城市安全。

5.0.6  泥石流是一种特殊的山洪,防治原则与山洪基本相同。对于穿过城市或位于城市周边的泥石流沟,应根据泥石流的成因、类型、规模及危害程度等,采取上、中、下游相配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

典型的泥石流沟谷从地段形态上一般分为三个区段,上部为形成区,中部为峡谷状的流通区,下部为扇形的堆积区。

上部即上游区为泥石流的形成区,主要应采取减轻或避免泥石流发生的预防措施,预防措施包括:治水,即减少上游水源,例如用截水沟将水流引上中下游相配合,向其他小流域,利用小的塘坝进行蓄水,上游有条件时修建水库是十分有效的方法;治泥,即采用种草、植树等水土保持方法减少泥沙流失,采用平整坡地、沟头防护、防止沟壁等滑坍。

中游区是泥石流的流通区,在中游应修建拦挡坝等拦蓄泥石流,减少泥沙进入城市。拦挡坝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成群建筑。泥石流通过市区时,则必需修建排导沟将泥石流导入下游。在城市上、下游有较广阔的平坦地面条件时,可修建泥石流停淤场。城市防洪中泥石流的防治可根据自然和经济条件选用不同的类型组合。

5.0.7  我国地域广阔,城市水文环境呈现多样性特征。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根据不同洪水危害的特点以及多种洪水危害的组合可能,因地制宜,综合研究城市防洪体系的构建。

当城市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洪灾威胁时,该城市的防洪体系就包括防御两种或两种以上洪灾的工程及非工程措施。各工程或非工程措施之间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避免冲突和重复,共同组成城市综合防洪体系。长江上游三峡库区奉节新县城受长江干流洪水和山洪威胁,针对不同的洪灾威胁,规划分别采取措施。重庆市奉节新县城位于高程182m以上,长江洪水对新县城无直接威胁。但由于受三峡水库蓄水位上升影响,库岸在水力因素作用下趋于不稳定,需实施护岸工程。奉节新县城中有数条冲沟,受到山洪威胁,规划在城区后缘建截洪沟,并采取高边坡护坡、涵洞消能护坡、谷坊、拦渣坝等进行冲沟治理。同时加强预防监测系、山洪预报及防洪抢险队伍以及防洪指挥系统建设,形成多种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体系,提高奉节县城的防洪能力。

5.0.8  城市排涝体系及其各组成部分规模应根据汇水面积计算其流量,再根据城市自身的调蓄能力,排洪渠道排洪能力等合理确定城市是以调蓄为主,还是以强排为主。根据城市条件,尽可能增大调蓄滞水能力,降低排涝泵站流量。

 

5.0.9  凌汛是江河中冰凌对水流产生阻力而引起的水位显著上涨现象。在我国北方及青藏高原广大地区江河中的凌汛主要表现为冬春季节,江河冰凌在演变及流动过程中,因冰凌对水流 的堵塞作用,解冻期还伴随流域面上降水及蓄水增量释放,而引起的显著涨水现象,当河道里的冰凌严重阻塞水道,且流域面上降水及蓄水增量的大量而急剧释放,致使涨水的速率快、幅度大时,往往会形成严重灾害。寒冷地区有凌汛威胁的城市,应将防凌观测和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确保行凌畅通及应急分洪等防凌措施纳入城市防洪体系。

6   城市防洪工程措施

6.0.1  本条主要对防御洪灾的工程措施进行了分类。

6.0.2  城市防洪是流域防洪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防洪工程应充分利用流域防洪工程,与流域防洪工程相配合,保障城市防洪安全。除此之外,城市防洪工程也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中农村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规划相协调。随着治水思路的发展,城市防洪越来越提倡人与自然协调共处,城市防洪工程规划应注重保护城市河湖水系,与城市园林绿地、景观系统等规划相协调。

6.0.3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尽量避免设在不良地质区域,不能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地基处理。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防洪工程应充分考虑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远景发展规划,使城市防洪工程布置不与城市的远景发展规划发生矛盾。

6.0.4  城市防洪工程中堤线布置应根据设计洪水的行洪需要,与河道河势相适应,与大洪水的主流线大致平行。堤防布置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堤防和有利地形,修筑在土质较好、比较稳定的滩岸上,尽可能避开软弱地基、深水地带、古河道、强透水地基等。堤线尽量平缓,避免折线以减小水流阻力,降低洪水位。同时,堤线布置应考虑给洪水以出路,不能过多占用河道行洪通道。在河岸市政设施较多或房屋密集地带,拆迁量较大时,可进行不同堤型方案比选,如选用防洪墙等,虽堤防工程本身的造价有所增加,但拆迁补偿费用等可大幅减少,堤型的选择根据技术及经济方面的比较综合确定。

6.0.5  位于城市周边或市区内部的天然冲积河流,由于具有可动边界及不恒定的来水来沙条件,必然是变化不定的。而这些冲淤变化过程不一定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如由于河道主流线变化,冲刷河岸引起崩岸;河道发展过分弯曲,可能发生自然裁弯等,均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有可能危及城市安全,因而必须采取工程措施对河道进行整治。河道整治作为一种城市防洪的工程措施,其目的在于稳定河势、维持或扩大河道的泄流能力,控制河床演变的发展方向。进行河道整治不仅应根据河道目前存在的问题,还必须掌握河道发展的变化趋势,必须进行河床演变分析,采取相应的河道整治措施,才能达到预定的目标。河道若为蜿蜒型河道,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常发生自然裁弯。如我国下荆江河段近100年来发生过多处自然裁弯,其中1972年发生了沙滩子自然裁弯。自然裁弯难免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因此当河道过度弯曲时采用人工裁弯是整治河道的一种通用措施。在人工裁弯过程中,新河线路的规划至关重要,新河线路的选择应根据地质、新河平面形态及其与原河上、下游河段的衔接统筹考虑。宜形成新河导流、下游河弯迎流的河势。长江下荆江及南运河裁弯的实践表明,新河与老河的交角一般不宜大于30º。

6.0.6  排洪渠道的作用是将山洪安全排至城市下游河道,渠线布置应与城市规划密切配合。为了充分利用现有排洪设施和减少工程量,渠线布置宜利用原有沟渠,并尽量高水高排。必须改线时,除了要注意渠线平顺外,还要尽量避免或减少拆迁和新建交叉建筑物,以降低工程造价。当有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穿越排洪渠道时,不得对其流量产生影响;排洪渠道排入水体出口处,不得有任何减少其流量的设施。排洪渠道设计流量满足该排洪渠道的安全排水泄量。

当外河洪水位高于排洪沟渠出口洪水位时,排洪沟渠在出口处应设涵闸或在回水范围内做回水堤,防止洪水倒灌淹没城市。采用涵闸,有时还要配置排涝泵站,在关闸时采用机排,防止产生内涝。

6.0.7  防洪闸是指城市防洪工程中的挡洪闸、分洪闸、排洪闸和挡潮闸等。挡洪闸是用来防止河洪倒灌的防洪建筑物,一般建在支流口附近。在干流洪水位到达控制水位时关闭闸门挡洪,在洪水位降至控制水位以下时开启闸门排泄支流的水。

分洪闸是用来分泄天然河道的洪水,在天然河道遭遇到大洪水而河道渲泄能力不足有可能影响到城市防洪安全时,分洪闸就开启闸门分洪。分洪闸下游可以是分洪河道,如长江调弦口闸下游的华容河;也可以是蓄滞洪区,如荆江分洪区、洪湖蓄滞洪区等。分洪闸下游若为蓄滞洪区,也叫进洪闸。

泄洪闸是用有来排泄蓄滞洪区中的调节水量或洼地积水的建筑物,也叫退洪闸。

挡潮闸是用来防止潮水倒灌的防潮建筑物。挡潮闸一般建在河流入海口附近,在涨潮时关闭闸门挡潮;在落潮时开启闸门排泄河水。

防洪闸的选址首先应考虑防洪效果,防洪效果与防洪闸距保护的城市距离远近、闸的过流量、闸的布置等有关,一般来说,防洪闸距城市越近、闸的过流量越大、闸的纵轴线与主流线的交角越小,防洪闸的防洪效果越好。防洪闸的选址中地质条件是一重要因素,地质条件关系到地基的承载力和抗渗稳定性,地形、水流、泥沙直接影响闸的总体布置、工作条件及过流能力。此外,闸址还涉及到拆迁房屋多少、占用农田多少以及交通运输、施工条件等,这些又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防洪闸的闸址应考虑技术经济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6.0.8  蓄水系统可划分城市蓄水系统、小区蓄水系统、水库蓄水系统;城市蓄水系统应从城市总体布局出发,原有湖泊等水系应予保留(与蓝线规划相结合),有条件的城市应在低洼地开辟调蓄水体;小区的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小区规划时应积极利用以及开辟池塘(与人工水景结合)等调蓄水池,通过江汉平原典型地区测算,调蓄水面应占总规划面积的5%-10%;在城市上游,可修建水库蓄滞洪水。

城市蓄水系统调蓄水量越大,则城市受涝可能性越小,排涝泵站规模相应较小。同时,调蓄水面还对城市空气质量等方面有较好的作用。调蓄区蓄水高度不得高出汇水区最低洼处。

调蓄区蓄水设计高度宜按1‰坡比从最低洼处推算至调蓄水面(水库调蓄处于高位,不受此限制);调蓄区蓄水设计高度不得对桥梁和航运产生不安全影响;调蓄区应整治出口河道并设置外水拦挡闸。

6.0.9  排涝泵站站址应接近承泄区低洼处,城市附近低洼区域可设置分洪调蓄区。排涝调度应避开外洪,可先腾出调蓄空间,在外洪到来时,调蓄空间可容纳或大部分容纳本区域内雨水,尽量减少进入外洪的流量,具备养殖等其它功能的调蓄水体与排涝产生矛盾时,应服从于排涝调度。分区排涝泵站应兼顾相邻区域的排涝要求。分区排涝泵站应综合考虑某区域发生事故时,其他分区可协助排除。

排涝泵站建设规模可按总体规划按近远期分期建设;排涝泵站的设计流量和设计水位确定应综合考虑城市治涝排涝体系组成和各治涝排涝系统对城市暴雨的影响,排涝泵站设计流量应满足该河道或管道的安全排水泄量,排涝泵站设计水位应根据城市排水管道排水能力、出水口水位、排洪渠道排泄能力、城市纳水水体控制点的最高水位等综合确定,排涝泵站的设计扬程应按外洪最高洪水位确定,排涝泵站用地参照《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有关指标确定。

排涝泵站投资较大,特别是维护费用较高,为降低排涝泵站规模,应积极利用调蓄系统,并努力建设包括渗水地面、渗水管道在内的渗水系统,渗水地面可建于停车场、景观小路、城市广场、公园等地区,地面材料宜以植草砖、透水砖为主导,渗水地面的建设应与当地地质条件相适应。

6.0.10 泥石流防治工程措施的基本要求

1  拦挡坝选择沟谷宽敞段主要是保证有较大的库容,而建设在其下游卡口处则可以减少拦挡坝的工程量。拦挡坝在一般情况下大多为分级设置,但条件合适时也可单个建筑。分级设置的拦挡坝往往用下流坝体的淤积来保护上游拦挡坝的基础。

2  泥石流停淤场是一种利用面积来停淤泥石流的措施。稀性泥石流流到这里后,流动范围大,流深及流速小,大部分石块失去动力而沉积。对于粘性泥石流,则利用它有残留层的特征,让它粘附在流过的地面上。在城市上、下游有较广阔的平坦地面条件时,是一种很好的拦截形式。如果停淤场处的坡度较大,就不易散布在较大的面积上,应采用拦坝或导流坝来引导泥石流扩散到较大范围。

3  排导沟是城市排导泥石流的必要建筑物,根据各地的经验,排导沟宜选择顺直、坡降大,长度短和出口处有堆积场地的地方,最小纵坡度不宜小于30%,将泥石流改向相邻的沟道,使城市免受泥石流的危害,在条件许可时,是值得采用的一种措施,但应论证其改沟的可靠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7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 

7.0.1  防洪非工程措施是在防洪工程措施不足以解决洪水灾害的背景下提出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它可以被视为防洪工程措施的一种补充。通过约束人类自身行为,以改善人与洪水关系,从而达到防洪减灾目的的一种措施。

目前城市防洪标准较低,即使全都达标,仍有可能遭遇超标准洪水,必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防御超标准洪水、风、潮预案,制定相应的防洪调度实施方案和应急方案,采取相应的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行洪通道管制、蓄滞洪区管理、洪水预警预报、超标准洪水应急措施、洪涝灾害保险、防洪工程设施保护及防洪法规建设等,确保人员安全。对洪枯水位变幅大的山区城市,非工程措施尤为重要。

我国70%以上的大城市中,半数以上的人口和75%以上的工农业产值分布在洪涝灾害严重的沿海及东部平原、丘陵地区,即七大江河中下游。规划在制定减灾对策时,针对这一特点,除了力求减小自然变异的程度和作用外,更重要的是采取工程与非工程及社会综合性防洪减灾措施,即在顺乎自然变异规律的前提下,减轻城市的洪涝灾害损失。

7.0.2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是水利工程的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属国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行洪通道应划入城市蓝线进行保护与控制,蓝线管理范围内用地应严格控制,总的原则是不得减少水域、陆域,不得对现有构筑物擅自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护岸安全、妨碍行洪的一切活动;行洪通道应划为城市规划限建用地,应有组织外迁居住在行洪通道内的居民。

7.0.3  蓄滞洪区是分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编制防洪规划时,根据洪水特性和防护对象的要求,在河流中下游选择具有一定蓄洪容积的低洼地区作为蓄滞洪区,以便将水库不能控制、河道无力宣泄的那一部分“超额洪水”暂时滞蓄起来,再相机排入河道,达到减轻下游洪水威胁的目的。

蓄滞洪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从流域、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规范蓄滞洪区经济社会活动,研究不同类型蓄滞洪区管理与经济发展模式,调整区内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农牧业、林业、水产业等。限制蓄滞洪区内高风险区的经济开发活动,鼓励企业向低风险区转移或向外搬迁。加强蓄滞洪区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证蓄滞洪容积,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订人口规划,加强区内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严禁区外人口迁入,鼓励区内常住人口外迁,控制区内人口增长。

在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项目,必须依法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7.0.4  暴雨洪水信息测报是防洪指挥系统的重要基础。该系统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监测收集流域内的雨情、水情,以便对防洪形势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防汛指挥决策系统的职能和任务是在及时、准确监测、收集所辖区域的雨情、水情资料的基础上,对防汛形势作出正确分析,对其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和预报,根据现有防洪工程情况和调度规划编制调度方案,下达防洪调度和指挥抢险命令,监督命令的执行情况、效果,并根据雨情、水情、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作出下一步决策,有效动用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体系,努力减少洪灾损失。

洪水的形成和传播特性是洪水最重要的物理属性。利用这种物理属性,能够预见洪水的形成和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洪水预报技术。

随着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兴建,为了充分发挥防洪工程的作用,现代意义下的洪水预报迅速发展,并在洪水预报的支持下进行洪水调度,形成了洪水预报调度系统。洪水预报调度系统现已成为防洪工程系统运行不可缺少的支持条件。如果把防洪工程视为防洪系统的硬件,则洪水预报调度当视为防洪系统的软件。

根据世界气象组织(WMO)的估计,洪水预报调度系统在全球防洪减灾中的贡献率约为防洪总效益的10%15%

在蓄滞洪区内要设立警示性标志,救护机构主要由民政局、粮食局、交通局、电信局、卫生局、物资公司、公安局等部门参加。

7.0.5  制定防御超设计标准洪水的对策性措施和防洪应急预案,是为做好城区洪水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灾处于可控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我国还有不少城市“头顶一盆水”(即上游水库),据统计,全国影响县级以上城市安全的大中型水库有380座,其中病险水库150座,受威胁城市包括北京、天津及省会城市22座。这些病险水库的大坝安全对下游城市防洪安全至关重要,如乌鲁木齐市上游的乌拉泊水库等。对病险水库必须进行除险加固,保证城市的安全。根据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可分期解决城市防洪标准,但必须加快近期城市防洪堤达标建设,不断提高城市防洪能力。水库防洪应急预见案是针对因突发事件导致水库面临重大险情威胁,影响水库防汛安全,为有效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证水库安全而预先制定的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抢险救灾应急预见案。突发事件(灾害)的主要内容包括:超标准水文气象灾害;超设防标准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工程本身突发的重大险情事件。  

7.0.6  洪水保险是对洪水灾害实行的一种灾害保险,承保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一旦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因洪涝灾害蒙受损失,承保人按既定契约予以经济赔偿或按契约规定的其它方面的赔偿。洪水保险是为了配合洪泛区管理,限制洪泛区不合理开发,减少洪灾社会影响,对居住在洪泛区的居民、 社团、 企业、事业等单位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它属于防洪非工程措施之一。一般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两种形式,后者更有利于限制洪泛区的不合理开发。凡参加洪水保险者,按规定保险费率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保险金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单位或个人的财产遭受洪水淹没损失后,保险机构按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实施洪水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不同风险度区域收取不同费率,对新开发者课以高费率,以限制在洪泛区的不合理开发;洪灾后受灾者能得到赔偿,有利于加速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并可减少国家对洪灾的救济经费,从而可减小洪灾对社会的影响。

洪水保险是以洪水风险为依据,利用经济手段引导对洪泛平原进行合理有序开发,以期协调人与洪水关系,减轻洪水灾害的一种措施;也是利用社会力量消纳洪灾损失的一种措施。因此,洪水保险是一种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国务院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对因蓄滞洪水遭受损失进行合理补偿的对象、范围、标准和补偿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7.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7.0.8  政策与法规既是管理者意志的体现,也是实现科学管理的保证。防洪减灾政策与法规是政府为防洪减灾目的而制定的有约束力的经济与社会活动行为规范。城市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防洪减灾政策与法规,鼓励符合防洪减灾要求的经济社会活动,约束和制裁不利于防洪减灾要求的经济社会行为,协调人与洪水的关系,进而达到减轻洪水灾害、保障城市安全的目的。

防洪减灾政策与法规贯穿防洪减灾全过程,涉及防洪减灾的所有方面,是一个完整的、与其它法律和政策充分匹配的政策法规体系,为防洪减灾提供全面的政策与法律支撑。我国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专门法律,在防洪减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市政府应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将古今中外成功的防洪减灾经验和应当吸取的教训,以法规、政策的形式规定下来,把城市防洪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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