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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水利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07-04-2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721

                                                    南京水利学会章程

                                                     (2008年2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京水利学会。英文译名Nanjing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NHES。
  第二条 南京水利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水利科学技术工作的助手和重要社会力量,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三水”统筹的理念,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和组织南京地区水利科技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活动,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同时倡导“奉献、求实、协作、创新”的精神,反映本市水利科技工作者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江苏省水利学会业务上的指导,本会挂靠在南京市水利局。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南京市水利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1、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紧密结合实际,组织和参加重点课题的探讨论证、科研攻关及科学考察研究活动。
  2、对本市有关的水利建设和管理等科技课题,组织学术讨论,集思广益,积极反映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建议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3、积极开展水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等,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4、普及科学技术,传播先进技术经验;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籍和内部学术交流刊物。
  5、举办有关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以提高水利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6、开展为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提供技术和法律等服务,维护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7、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先进科技成果,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优秀水利科技工作者。
  8、从事其它与水利建设有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的科技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个种类。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个人和单位,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1、助理工程师、助教职称以上的水利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水利专业本科毕业生,从事水利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生,从事水利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生,从事水利工作四年以上;
  3、自学成才和从事水利技术工作多年或具有同等学历水平,取得突出成绩的水利工作者和水利技术革新者;
  4、热心学会工作、积极促进本会工作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
  5、从事水利或与水利相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生产、试验、研究、教学等业务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本人申请并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2、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3、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及相关技术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学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5、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6、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技术咨询工作和其它水利科技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
  8、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翔实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可以声明退会,并出具书面通知,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凡连续两年不交会费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学会所属机构开展活动,组织年会和学术性会议,评选和推荐优秀论文及优秀科普作品,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制定本会工作计划,总结学会工作。
  11、审议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12、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人选由有关单位或学会会员会议酝酿推荐候选人,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及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3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5~10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权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有关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
  2、本会举办的咨询服务收入及各种事业收入;
  3、会员会费;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中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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