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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
[发布日期: 2007-04-2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822

  一、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1]14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1]35号)的规定,保留市水利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水行政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农业机械化管理职能,交给市农林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

  2、原市市政公用局承担的城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市水利局承担。

  (三)加强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市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水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全市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实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研究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拟定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指导城市防洪。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编发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编发全市水质监测简报。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县区之间以及相邻地区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水事案件。

  (六)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湖泊、河口、滩地和堤防等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流域性或跨县区的河道、水库、湖泊、河口、岸线、滩地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机电排灌、灌区管理与节水灌溉、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小水电工作;指导全市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九)负责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核准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组织研究、推广水利科学技术;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多种经营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负责市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

  (十二)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具有控制性或流域性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施工单位资质审核工作。

  (十三)负责并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对流域性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设施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聘、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以下处室设置和职能情况是按照  年三定方案决定的,新的机构设置和职能方案正在讨论之中)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督查和政务信息的收集、分析、综合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系统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接待、后勤保卫以及机关财产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组织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流域性、区域性水利规划、边界水利规划、市重点水利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全市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审查;负责全市大中型和直属水利基建项目立项申报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定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起草全市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检查水利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和监督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四)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制定并监督实施有关标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组织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审核工作;编发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水质监测简报;参与水资源各项成果的审定。

  (五)工程管理处

  负责全市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口、滩地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对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流域性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负责河道、水库达标(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对全市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及水闸、抽水站管理;负责全市重点防汛岁修、防汛急办的工程计划安排及实施;负责堤坝白蚁防治;负责河道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六)基本建设处

  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市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审查、报建登记、开工审批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审核全市水利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及执业人员的资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的市级验收。

  (七)农村水利处(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组织拟定农村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和农村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灌区管理、节水灌溉、机电排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小水电工作;指导全市中低产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以及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

  (八)财务处

  负责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行业价格、收费、税收、信贷、财务收支方面的意见;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监督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全市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各项事业经费和局机关行政经费的收支平衡、收支预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九)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负责拟定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组织执行水利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制定有关补充标准、规程和规范;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利系统利用外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多种经营工作;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聘以及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队伍建设。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水利局机关编制总数为51名(含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的人员编制),其中:行政编制43名,专项编制8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11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总工程师4名;正副处长(主任)18 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6名。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与其合署)。

  五、其他事项

  (一)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承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示,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

  (二)市水政监察支队

  重新核定南京市水政监察支队事业编制12名,全额拨款,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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