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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9-07-0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703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 “五服务”要求和《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水利系统服务发展的水平和效率,现就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站式服务

  1、在鱼市街59号建立“南京水利行政服务大厅”,提供包括咨询、审批、投诉等内容的“一站式”便捷服务,实行 “一厅办事、集中受理、限时办结、统一送达”。 整合权力阳光运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等网络资源,完善网上咨询、网上投诉、预约办事、办理结果查询等功能。

  二、七日内办结

  2、市级水行政许可。凡经技术论证后的重大、急办且不需要申请人补正的项目,从受理到反馈的办理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缩短至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级意见项目的初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3、投诉类事项。尽可能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相对人;暂时不能解决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反馈给相对人。

  4、咨询类事项。尽可能做到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简化办事流程

  5、对市级审批的规模不大、水土流失影响较小的水土保持开发建设项目和取水量较小、对水质影响不大的水资源项目,可不编制专项论证报告书,采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形式,简化技术论证程序。

  6、对同时涉及企业取水、退水的,合并取水、退水技术论证,减少论证环节。

  7、申报环节需要申请人补正的,事先一次性告知,方便申请人备齐申报材料。

  8、一个涉水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区县的,由局有关处室牵头实行合议制度,组织联合论证,提出一揽子审批(审核)意见。

  四、优化全程服务

  9、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河道管理单位要根据企业和项目需求,提供已有的河势、水位、水下地形资料等技术咨询服务。

  10、对河道开发利用、防洪保安、河势稳定、水土保持以及取水、退水、节水等涉水建设项目前期的立项、设计、论证、审批等工作,相关处室和单位应及时、主动介入,提供跟踪、协调服务。对列入市目录的重大涉水项目(重点企业),适时提供电话咨询、发函征询、上门协调、现场办公等可选择的菜单式服务。

  11、水行政许可文件下达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河道管理单位要加快对报建项目施工方案等事项的审查速度。对于因受工期、水位影响急需开工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和技术规范,并确保防汛安全和已经在办理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可先进行施工方案审查,待行政许可批文下发后完善报建手续。

  12、涉水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河道管理单位要加强跟踪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施工方案核查、占用手续办理、制定和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补救性措施等工作。

  13、市级涉水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取水、水土保持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参加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的涉及防洪、排涝、退水、节水等工程的竣工验收。

  14、强化日常执法巡查,及早发现和纠正违章,减轻企业违法损失。对企业首次违法并自行整改,以及接到处罚告知书后自行整改,未造成后果的,可减轻或免予处罚。

  15、加大对企业合法权益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执法保障力度,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减少非法占用等违法行为对企业和项目的影响。

  五、用好优惠政策

  16、企业建设的非经营性纯公益涉水工程项目,属市本级管辖的,免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部分带有公益性的涉水工程项目,根据情况可适当减免。

  17、国家、省、市重点涉水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根据情况适当减征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

  18、重点企业、大型企业缴纳水资源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缓征一个季度。

  19、加强涉企收费和罚款专项清理,坚决纠正乱收费、乱罚款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公开,以及强制服务、违规收费办班等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六、规范内部管理

  20、为确保上述服务措施落到实处,同步制定出台《关于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内部运作程序和岗位责任,明确制度规定和保障措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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