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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9-02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53

宁水农〔2010〕346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

  根据我市近年来农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分级分类监督实施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现对农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项重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要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切实抓好质量监督工作。

  1、由省以上立项的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及专项工程、农村泵站改造、节水灌溉、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由市立项批复的农村重点泵站改造、水利帮促以及其他由省、市确定的重点农村水利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均须由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2、市立项的村级小泵站改造、农村河道河塘疏浚等一般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水利局负责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3、各项重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凡未按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4、各项重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水利工程相关质量监督工作要求,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二、各项重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及时组织工程质量的签证验收。

  三、各项重点农村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控制体系。

  四、各项重点农村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要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零事故。

  六、省、市重点农村水利工程验收,必须按照分类分级的相关规定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备),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不得进行工程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各区县水利(务)局要切实重视农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相关要求,确保农村水利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并按期顺利完成。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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