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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事违章查处实行督查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9-02 ]  本文已被浏览过 520

宁水政〔2010〕344号

局属各河道管理处:

  为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效率,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水事违章,确保新的违章即时清除、历史违章逐年减少,根据《南京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宁水政〔2008〕13号)和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督查重点为局属各河道管理处,各区县水利局参照执行。

  一、督查内容

  1、执法巡查情况。包括健全巡查机制、明确巡查要求、落实巡查责任、开展巡查活动、建立巡查台帐等,重点督查责任是否落实、巡查是否到位、违章能否及时发现。

  2、违章制止情况。包括违章搭建、违章堆放(倾倒)、违章圈圩、违章种植和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予以制止,控制违章规模扩大。重点督查制止措施是否及时有力,是否将违章控制在萌芽状态。

  3、违章查处情况。对新发现、在限期整改时限内拒不整改的违章,及时依法进行清除。对确需立案查处的违章,加快办案速度,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规范,处罚执行到位。重点督查新发生的违章能否及时清除,有无新的违章形成和存续。

  4、减少历史违章。在摸清各类历史违章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分类、分期解决方案,采取逐步清除、督促规范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历史违章逐年减少。同时,加强历史违章监控,确保不扩大范围和规模。

  二、督查方法

  1、单位自查。各河道管理单位要建立违章查处督查机制,每周对所管河道和执法单位组织一次检查,每月对违章查处情况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分析,并对具体违章的控制、清除实行跟踪检查指导。

  2、日常督查。由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每月对市直管河道进行一次巡查,通报有关情况,并对重点违章的控制、清除进行现场指导。

  3、综合督查。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纪检监察室、水政监察支队参加组成综合检查组,每年汛前、汛后对违章查处情况分别组织一次综合督查,在听取汇报、查看台帐、现场察看的同时,对全河段违章情况进行摄像、拍照和对比分析,真实反映各单位违章清除情况。

  4、重点督查。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参加,对因查处不力而形成重大违章,或擅自同意、默许违章占用等行为,进行督查并根据管辖权限予以问责。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局机关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工程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和水政监察支队参加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督查办法、组织实施督查和研究解决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违章查处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协调违章查处和清除工作。

  2、加强情况报告。各单位每月向水政监察支队报告一次违章查处情况。水政监察大(中)队执法人员发现违章必须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重大违章及时报水政监察支队。

  3、加强违章控制。对新发生的违章,原则上一律清除。确实一时难以清除的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确保不扩大规模。

  4、加强跟踪督办。对群众经常举报和媒体曝光,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章,由市水利局下达督办通知,明确查办要求和时限,并实施跟踪督查。

  5、加强考核奖惩。将违章查处情况列入单位和水政监察队伍考核内容,对查违、清违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对查处违章不力、出现并形成新的违章、历史违章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扩大的,除给予通报批评、记入年终考核成绩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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