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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第六期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2009-02-9


    2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历时两年的立法工作划上了一个圆满句号,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将走上有法可依、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轨道。

    《办法》共分5章35条,内容涵盖了管理范围、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和保护具体措施、涉水工程许可管理、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保障等方方面面,同时结合南京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具体说来,有四个方面的特色:(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是注意和上位法的衔接。对《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明确管理范围的河道在本《办法》中不再重复,管理和保护范围均不超过上位法的规定;二是针对南京河道众多的现状,不能在《办法》中一一列举,制定时从南京水系实际出发,采用以通江河道、通湖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道及一级支流分类表述的形式进行规定,同时为让公众了解这些水系河道概念,《办法》在附则中对这些河道名称作了具体表述,这样既明确了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又避免法规条文的累赘、繁琐;三是对穿越城镇段的河道,考虑到城区河道功能的多样性,《办法》规定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其管理范围仅界定为背水坡堤脚外5米,力求既保护水利工程安全又兼顾到城区特定地域的发展需要。(二)关于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是本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办法》首先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在维护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方面的职责;其次确立了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检查和鉴定制度,按照水利工程技术规程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定期组织鉴定,并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第三明确了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最后对涉水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可能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河道冲刷或者淤积的,规定了由建设单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修复(治理)协议。(三)关于水利工程保护与有效利用水土资源。水利工程除发挥防汛防旱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效益外,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还可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本《办法》在制定时,除对一些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严格禁止外,对那些符合规划、有效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水土资源,又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都未予禁止,如涉水项目的建设只需经过必要的论证许可;对一些确需填堵、占用河道等水域的行为采取了占补平衡的原则等等,条款的规定做到了既保护水域、水利工程安全又充分发挥水土资源优势,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四)关于堤顶道路的保护。为保护好堤顶道路,《办法》一是原则规定了禁止在坝顶、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二是明确规定了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及涵闸上的公路桥的维护、养护、管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三是对不作为公路但又必需通行的堤顶道路作了特别规定,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标志,对临时通行的车辆进行护堤管理,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全市水利系统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宣传,抓好专题培训,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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