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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取缔莲花村闸附近所有经营性码头
[发布日期: 2008-11-24 ]  本文已被浏览过 801
第 0558 号

                                                                                                                  类  别: 农村工作
 案    由   尽快取缔莲花村闸附近所有经营性码头
 建 议 人   陈晓艳  承办方式   主办
 承办单位   市水利局
案由内容
  沙洲街道莲花闸码头属于建邺区范围,地处秦淮新河西善桥小学旁边.2006年按照市政府公告精神,2006年9月底前拆除所有经营性码头,拆除后进行绿化、美化。目前,仅剩下该码头未拆除,并在继续无证经营,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小学生安全。 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取缔莲花闸附近所有经营性码头。
领导批示
 
备注
 
 

建议提案人 单位电话 联系地址及邮编
陈晓艳 86619413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50号

 

 

陈晓艳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水利事业的关心,收到您提出的“关于拆除秦淮新河莲花码头”提案后,我局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了调查,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莲花码头位于秦淮新河西善公路桥下游500米处河道右岸,现行政区划属建邺区沙洲街道。该码头于1988年经当时的雨花台区政府“雨政计经[1988]42号”文批准立项,由市规划局及海事、航道、水利等相关部门许可,雨花台区水利局、交通局共同投资建设的秦淮新河第一座重力式码头。当时码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占用岸线250米,占地面积约8500平方米,办公用房340平方米,吊机4台套,装载机2辆,80吨电子地磅1座,从业人员35名,年吞吐量200万吨,年收益500万元,主要承担周边几家大型企业的无污染货物运转,为当地经济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2004年企业改制后转让给任广宁个人经营。

    2005年12月,时任市委书记的罗志军同志在雨花台区检查秦淮新河沿岸环境时指出:雨花台区政府要保护好秦淮新河的生态环境,清除沿河所有经营性码头,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雨花台区做好清除工作。由于秦淮新河属市水利局秦淮河堤防管理处管理,市水利局积极与公安、环保、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协商,于2006年5月,由市政府上述6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秦淮新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要求“秦淮新河将军路桥至河口两岸经营性码头(含砂场),业主必须自行清除码头货物,拆除码头设施,恢复占用范围内河道原状;对拆除的码头设施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非经营性码头(含砂场),业主必须自行将经营性货物清除,并不得再从事经营性活动。”《通告》发出后,市水利局秦淮河水政监察大队依法终止河道占用证年审,向沿河各码头(含砂场)业主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雨花台区成立了由区长负责,水利、公安、环保、交通、城管、工商等6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组织,深入沿河各码头(含砂场),反复细致地做业主工作,经过近7个月的努力,于2006年年底前共清除11座码头(含砂场),雨花台区政府为此共投入5500余万元。

    而建邺区沙洲街道的莲花码头,由于2004年改制,改制后恰逢区划调整,由原来的雨花台区调整到建邺区。2006年清除秦淮新河沿岸码头时,建邺区认为应由改制前的雨花台区落实补偿经费并负责清除,而雨花台区认为既然区划已经调整,理应由建邺区负责补偿并清除。由于涉及到巨额的补偿经费及另址安置等问题,两区争议较大。当时我局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局长及秦淮河管理处领导多次到两区政府协调,未能达成共识。2007年至今,码头附近群众也经常通过“市长信箱”等途径反映这方面的情况。为暂时减少码头经营对周边群众的影响,我局依法要求该码头停止经营粉尘较大、污染较重的沙石料等货物,该码头于2007年下半年改为经营钢材等粉尘较少的物资。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清除莲花码头,是保护秦淮新河水环境的重要举措,必须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1、拟报请市政府牵头,协调雨花台区政府和建邺区政府尽快解决经费补偿及另址安置问题。

    2、由于秦淮新河渐成城市内河,莲花码头附近居民已纳入建邺区拆迁范围,可以考虑将该码头也一并纳入之中。

    3、我局及秦淮河管理处将继续关注秦淮新河整治进展,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区政府对该码头的拆除工作,争取早日完成秦淮新河的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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