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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13号建议的回复
[发布日期: 2009-08-19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80

宁水资〔2009〕232号

市环保局:

  市人大代表周志清提出的“重要水源地保护”建议(案号:0113)收悉,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我局的办理意见答复如下,供你单位在办理中参考:

  一、我市地处长江下游,山水城林是我市的城市特色,重要水源地包括饮用水源地、工农业水源地和景观生态水源地等,除长江水外,基本为湖泊、水库、塘坝,总体水质状况一般,水体富营养化和水土流失现象比较突出。

  二、多年来,我局与相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水资源水生态保护工作,以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共同合作开展了一系列水环境保护工作,包括水质监测、参与南京市饮用水源地保护与管理联席会议、开展县乡河道及村庄河塘清淤等农村水环境整治工程、开展外秦淮河整治工程等,全市主要河道的水环境整治已经初见成效。2007年,我局和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共同正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对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也已做了明确要求,江宁、溧水、浦口、雨花台等区县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纳入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至目前,市各级水行政部门已经组织评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5项,该项工作在全市已经展开,但是工作开展不平衡,少数区县工作局面尚未打开。

  三、下一步,我局将在河道水环境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市“2234”工程的统一部署,加大对建议中重点强调的湖泊、水库的水环境保护。一是继续全面实行现有的水法规制度,依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水土保持和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审核管理,坚持依法管水。二是根据国家水法规确定的水利部门对江河湖泊的主管地位和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积极组织和承担湖泊、水库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是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对重点水库、河流上游区域制定保护区,减少开发项目对湿地和水土资源的破坏。四是按照《南京市水土保持规划》(待批稿)的明确规定,加强对水库的水土资源保护,制定禁止性条款。

  联系人:张晓峰 华骅

  联系电话:86635011 83639817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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